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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及国与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及国,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49号原告:李及国,男,1954年12月8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法定代表人:张子仓,主持本村村务工作。委托代理人王志伟,丰南区丰南镇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及国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尖子沽乡望马泊大街村村民委员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及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及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李及国负担。审 判 长  刘子良审 判 员  肖 梅代理审判员  杨立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