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福县祥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正山、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福县祥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正山,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587号原告:安福县祥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福县平都镇浅水湾二期3至5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小宝。被告:杨正山,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福县。被告:XX,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福县。系被告杨正山之子。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泗清(系被告杨正山之妹夫),住安福县。原告安福县祥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正山、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安福县祥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福县祥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47元,减半收取计1374元,由原告安福县祥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人民陪审员 曾绍安人民陪审员 朱艳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