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民终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昌德、殷显聪与王绍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昌德,殷显聪,王绍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民终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昌德,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显聪(系陈昌德妻子),女,1969年11月出生,汉族,教师,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绍权,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成红,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陈昌德、殷显聪因与被上诉人王绍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昌德,殷显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涛,被上诉人王绍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成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16)川340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江毅夫审判员 马 燕审判员 蒋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