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义廉、赵秀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缴违法所得款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廉,赵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恢125号被执行人:张义廉,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赵秀芳,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张义廉、赵秀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缴违法所得款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义廉涉嫌犯罪,已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张义廉涉嫌犯罪,已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该案应执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款项1601279.1元、违法所得70259.55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