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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义廉、赵秀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缴违法所得款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义廉,赵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恢125号被执行人:张义廉,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赵秀芳,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张义廉、赵秀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缴违法所得款项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义廉涉嫌犯罪,已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张义廉涉嫌犯罪,已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该案应执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款项1601279.1元、违法所得70259.55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和旺审判员  张庚田审判员  郑华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