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7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超,男,1993年2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南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南郑县;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28日刑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7]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孙超至本市闵行区莘松路457号“诗美诗格”美容院,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于店内的钱包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2017年3月,被告人孙超在服刑期间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相关线索转递表、查证反馈表、罪犯坦白材料、提解证等书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超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孙超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漏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孙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服刑及羁押的,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追缴被告人孙超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