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民初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方乃成与吴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乃成,吴建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5民初907号之一原告:方乃成,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告:吴建云,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做出(2017)闽0125民初90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对被告吴建云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某某镇某某路×号×幢×单元房产进行诉讼保全,原告方乃成提供申请人方乃成所有的座落于永泰县某某镇某某新村Y幢Y号第三层房产对上述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现因原、被告先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吴建云所有的坐落于座落于永泰县某某镇某某路×号×幢×单元房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二、解除对申请人方乃成所有的坐落于永泰县某某镇某某新村Y幢Y号第三层房产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鄢振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