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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29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新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邓文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新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邓文光,傅建源,邓艾,郭国生,王炯,王敏,刘训耀,厦门象屿保税区华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新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里8号,组织机构代码15501936-3。法定代表人:陈耀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舟雄,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文光,男,195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傅建源,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邓艾,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郭国生,男,195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炯,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王敏,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刘训耀,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厦门象屿保税区华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象屿大厦13层A4单元。法定代表人:王燕。本院在执行厦门新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邓文光、傅建源、邓艾、郭国生、王炯、王敏、刘训耀、厦门象屿保税区华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厦门新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法提供邓文光、傅建源、邓艾、郭国生、王炯、王敏、刘训耀、厦门象屿保税区华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厦门新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405202.96元及违约金,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洪福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