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谌某1、谌某2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某1,谌某2,廖某1,况某,廖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90号申请人:谌某1,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人:谌某2,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被申请人:廖某1,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况某,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廖某2,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申请人谌某1、谌某2与被申请人廖某1、况某、廖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谌某1、谌某2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廖某1、况某、廖某2银行存款人民币6487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谌某1、谌某2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5月15出(2017)赣0921民初482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廖某1、况某、廖某2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廖某1、况某、廖某2银行存款人民币64878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