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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昌元与被告许花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昌元,许花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774号原告:赵昌元,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许花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赵昌元与被告许花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赵昌元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昌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昌元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赵昌元负担。审判员  王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