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欧阳新平与陈俊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新平,陈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4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新平,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俊,男,198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群,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阳新平因与被上诉人陈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阳新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欧阳新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欧阳新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付 星审判员 马学文审判员 陆康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