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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胡锡祥民事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0684民初2451号申请人胡锡祥与被申请人金海棠、姚学梅:关于申请人胡锡祥与被申请人金海棠、姚学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7年5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姚学梅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常州九龙支行的账号62×××10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114.08元,余额不足);于2017年5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金海棠名下华夏银行天宁支行账号13×××70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14565.49元,余额不足),上述冻结的期限至2018年5月5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冻结,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