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城执字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光良、杨兆雄与刘晓东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良,杨兆雄,刘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城执字39-1号申请人:刘光良,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申请人:杨兆雄,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刘晓东,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光良、杨兆雄与被执行人刘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晓东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刘晓东在雅安市雨城区大兴镇人民政府的拆迁补偿款****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山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