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赤峰市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赤峰市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20号原告:王某1,男,1981年3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退休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小区商住楼1号楼1、2号楼。法定代理人郑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连某,赤峰市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赤峰市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3元,减半收取91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英萍审 判 员 董晓磊人民陪审员 鲁志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