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任旺江与被告马宏宏、毛增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旺江,马宏延,毛增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387号原告:任旺江,男,汉族。被告:马宏延,男,汉族。被告:毛增梅,女,汉族。原告任旺江与被告马宏宏、毛增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任旺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旺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旺江负担。审判员 姚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