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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25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程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张国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程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2508-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程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镇鄱阳村信机电商城6栋107房。法定代表人刘勇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国雄,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栀子村凸上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程化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装载机一台。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