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梁怀峰与管风国、滨州海华道路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怀峰,管风国,滨州海华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760号原告梁怀峰,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管风国,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山区。被告滨州海华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东外环以****号。法定代表人李立娥,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负责人于航,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增和,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怀峰诉被告管风国、滨州海华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怀峰于2017年5月16日已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怀峰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怀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3元,由原告梁怀峰承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泳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