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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2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洪福与王云林、王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福,王云林,王本成,李洪福,王云林,王本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2235号原告:李洪福,男,1988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王云林,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王本成,男,1986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原告李洪福诉被告王云林、王本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李洪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元由李洪福负担。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李洪福负担56.00元,返还李洪福56.00元。代理审判员  张晶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