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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7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源医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彦君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天源医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王彦君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三条,第五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民初7246号原告:深圳市天源医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98号万利达科技大厦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655277C。法定代表人:蒲彩燕。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男,196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系公司员工。被告:王彦君,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绍斌,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天源医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君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俊,被告王彦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绍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16年1月7日。二、工作内容:大客户经理。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6日。四、关于提成工资问题:被告主张,其在职期间提成工资为66854.8元,离职时原告未支付,应予支付。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离职手续流程表》、完税证明、普通发票、返款说明、收款收据、结算单、代开发票申请表等。原告主张,被告推荐客户消费20万元,可享受消费额10%的提成,因此被告可得的提成为20000元。为证���其张,原告提交了《离职手续流程表》、《2016年发行内部员工股票并赠送消费劵的计划》、收款收据、客户治疗结算单。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都确认被告推荐客户可享受提成,且原告已收到被告在职期间推荐客户支付的款项的事实。原、被告双方提交的相同的一份《离职手续流程表》中,原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建海在“其他未结清款项”中明确写明:提成66854.8元。因此,原告《离职手续流程表》已确认了被告离职时,提成工资66854.8元未予结清的事实。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提成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支付被告在职期间提成工资66854.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以维持。五、被告仲裁请求:原告向被告支付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30日期间提成工资66854.8元。六、仲裁结果:深劳人仲案[2017]565号仲裁裁决如下: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30日期间提成工资66854.8元。七、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无须支付被告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30日期间提成工资66854.8元。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天源医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彥君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30日期间提成工资66854.8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天源医疗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思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