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东雄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与张淑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17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淑丽,广东雄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1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淑丽,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雄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市场经营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林俊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官选斌,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平,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张淑丽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11民初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淑丽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由其与上诉人签订的《雄洲城物业管理合同》内容显示,其中第十条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租赁物所在地为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道办事处北侧自编1号,系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该协议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租赁物所在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