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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巩明严与周修芳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明严,周修芳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2934号原告:巩明严,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苏伟,泗县大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修芳,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高成安,泗县黄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明严与被告周修芳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明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修芳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巩明严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明严撤回对被告周修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巩明严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典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