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梁秀英与赵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秀英,赵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072号原告:梁秀英,女,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委托代理人:宋文号,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威,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1—1)。负责人:尹瑞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茂谦,安徽沈雪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梁秀英与被告赵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秀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秀英撤回对被告赵威的起诉。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