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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9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苏光明申请执行朱传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9执185号申请人苏某某,男,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被执行人朱某某,女,云南省武定县人,住云南省武定县。本院执行的苏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武民初字第24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朱某某给付申请人苏某某执行款48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兑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329执18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一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施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