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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杨显春、刘仕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波,杨显春,刘仕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异22号案外人:杨平,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申请执行人:杨波,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杨显春,男,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刘仕琴,女,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波与被执行人杨显春、刘仕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平于2017年2月28日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8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杨平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杨平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杨平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黄达审 判 员  何苗代理审判员  邓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