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彭建云、彭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建云,彭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彭建云,男,汉族,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军,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西省。再审申请人彭建云因与被申请人彭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3民终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彭建云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彭建云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建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伟代理审判员 高 治代理审判员 胡爱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