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92张彦与张宏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张宏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092号原告:张彦,男,194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晶明,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年,男,196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与被告张宏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张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宏年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彦负担。审判长 宗 鸣审判员 陈 武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