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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民初2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2092张彦与张宏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彦,张宏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民初2092号原告:张彦,男,194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晶明,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年,男,196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与被告张宏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原告张彦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宏年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彦负担。审判长 宗 鸣审判员 陈 武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