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谢琼与谢子岩、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琼,谢子岩,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972号申请执行人谢琼,女,198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谢子岩,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所地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山河东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3988605-3。法定代表人:许建波,该公司董事长。依据(2016)苏1324民初281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子岩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谢琼2248**.18元,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5276元、保全费1870元,由谢子岩、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经申请执行人谢琼申请,2017年2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谢子岩、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3月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泗洪县兴达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2017年4月17日对谢子岩司法拘留15日,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