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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喻少龙、易祖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少龙,易祖来,喻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467号申请执行人喻少龙,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易祖来,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喻海兰,女,1972年出生,汉族,上栗县,住萍乡市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少龙与被执行人易祖来、喻海兰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喻少龙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周敬波审 判 员 刘超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加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