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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季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23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挺,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7)第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挺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挺到庭参加���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季挺谎称认识武汉市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能帮助二名高中毕业生到该校读书,取得被害人詹某信任,并以找关系、给学校领导送礼等理由,多次骗取詹某人民币共计70990元。2016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季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石华城小区一无名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7月14日,被告人季挺亲属代其将人民币70990元退还给被害人詹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抓获、破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及被告人季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季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季挺定罪处罚。被告人季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无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季挺谎称认识武汉市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能帮助二名高中毕业生到该校读书,取得被害人詹某信任,并以找关系、给学校领导送礼等理由,多次骗取詹某人民币共计70990元。2016年7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季挺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石华城小区一无名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同年7月14日,被告人季挺亲属代其将人民币70990元退还给被害人詹某,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季挺的到案情况。2、被害人詹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被告人季挺对其谎称认识武汉市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能帮助二名高中毕业生到该校读书,骗取其信任。后被告人季挺以找关系���给学校领导送礼等理由,多次骗取其人民币共计70990元。3、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并无张姓院长或副院长,且该校为全国高考统一招生,由湖北省考试院统一划线进行招生,网上统一投档招生录取。4、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证实被害人詹某向被告人季挺分多次汇款的情况。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说明证实被告人季挺的身份情况,且无犯罪前科。6、被告人季挺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基本吻合一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09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挺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季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挺已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玮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伊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