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邹喜春、李鸿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邹喜春,李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597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被告邹喜春,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被告李鸿,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喜春、李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邹喜春、李鸿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邹喜春、李鸿银行存款4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培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