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浩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浩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02刑初119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浩,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12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辩护人赵化,山西戴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浩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连向丽、王晓彤、被告人郭浩及其辩护人赵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0年6月,被害人李某在高平市某大酒店上班时与被告人郭浩结识,二人在交往中确立恋爱关系。此后,郭浩便以往煤矿送煤资金不足及能给李某办理晋城市公路局高速路收费处工作,或自己与人打架需要用钱处理等虚假事项为由,分三十余次在高平市某大酒店等地共骗取李某现金101770元,赃款挥霍。2.2011年3月,被告人郭浩对被害人马某某虚构了要与其合伙购买大车做运输生意一事,又通过马某某认识了马某某的母亲李某某。郭浩使用虚假的农业银行存款单、房产证明及作废的购车首付款收据骗取了李某某信任,后分三次在长治市城区长兴中路x号李某某家中骗取李某某现金106000元,骗取马某某现金10000元。郭浩将所骗款项挥霍。案发后,被告人郭浩退赔被害人李某某25000元。综上,被告人郭浩诈骗作案二起,诈骗数额共计217770元。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李某某2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浩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借条、情况说明、银行转账凭证、身份证明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李某、马某某的陈述;抓获材料、证人刘某某、连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浩当庭自愿认罪,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望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浩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177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1000元;退赔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黄宝亮人民陪审员刘伟军人民陪审员申延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王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