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6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方凤霞与苏大秋、苏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凤霞,苏大秋,苏心,沈阳房政保障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6938号原告:方凤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余,辽宁乾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大秋。被告:苏心。第三人:沈阳房政保障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长青南街15-2号南7、8、9门。法定代表人:尹承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杰,该公司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嵩,该公司职员。原告方凤霞与被告苏大秋、苏心、第三人沈阳房政保障房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凤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凤霞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方凤霞负担。审 判 长 唐 卫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禹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