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建国,王莎莎,黄水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142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4360004-7,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278号。法定代表人胡红群。被执行人徐建国,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莎莎,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黄水法,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2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建国、王莎莎、黄水法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桐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48144.61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2元、执行费622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徐建国、王莎莎、黄水法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8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