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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常晓冬与白尔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晓冬,白尔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2090号原告常晓冬,男,汉族,被告白尔林,男,5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晓冬诉被告白尔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晓冬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晓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牛慧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子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