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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赤峰民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民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284号原告赤峰民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民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民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怡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