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4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占忠、吴慧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占忠,吴慧坤,张华沙,吴玉华,周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4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钟吾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占忠,男,1962年5月2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吴慧坤,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张华沙,男,1969年6月12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吴玉华,女,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被执行人:周永,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新沂市人,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张华沙、吴玉华、王占忠、周永、吴慧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商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到几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被执行人王占忠名下登记有2010年的苏C×××××奇瑞牌轿车一辆,张华沙名下登记有2009年的苏C×××××别克牌轿车一辆,周永名下登记有2010年苏C×××××荣牌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查封;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几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36984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查封几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并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新商初字第00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亚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