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建与叶红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叶红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1130号原告:张建,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红海,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张建与被告叶红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念、李超龙,被告叶红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红海向张建返还车牌号为皖M×××××的“宝马”轿车一辆及该车的行驶证;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叶红海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叶红海因女儿订婚向张建借车使用,张建将自己从浙江省二手车市场购买的一辆车牌号为皖M×××××的“宝马”轿车借给了叶红海,不料叶红海在用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被送往蚌埠市“宝马”4S店维修。车辆维修好以后,张建找叶红海要车,但叶红海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拒不返还。无奈,张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以本案涉及民事纠纷为由,建议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为此,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叶红海辩称,我从张建手里将“宝马”车开走是事实,而且在张建起诉前一两个月车子就已被开来了,但不是借车,是张建口头同意将车抵给我们这些被他诈骗的人,是自愿的行为。因为张建���人搞传销诈骗了我们五六十个人的钱财,每人被骗了五万多元,这辆“宝马”车就是用我们被骗的钱买的,现在“宝马”车交给管荣军了,不同意返还。张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叶红海没有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叶红海将张建从二手车市场购买的一辆车牌号为皖M×××××的“宝马”轿车开走使用,该车的行驶证上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张建,叶红海在使用了一段时间后,张建找叶红海要车,叶红海称该车已交给了管荣军,叶红海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拒不返还。张建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本案涉及民事纠纷为由,建议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为此,张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张建通过购买的方式合法取得了皖M×××××号“宝马”轿车的所有权及车辆行驶证,张建对皖M×××××号“宝马”轿车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叶红海在使用完该车后理应归还,故张建要求叶红海返还车牌号为皖M×××××的“宝马”轿车一辆及该车行驶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叶红海辩称是张建口头同意将本案争议的车辆抵给我们这些被诈骗的人的事实,因叶红海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也没有立案侦查,该事实无法认定,故叶红海不愿返还车辆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此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红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建返还车牌号为皖M×××××的“宝马”轿车一辆及该车的行驶证一件。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叶红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红密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