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顺义与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义,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284号原告:张顺义,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润杰,文登城里法律服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天福街道办事处米山路北正棋路东。法定代表人:余印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义诉被告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七年五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文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