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奇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奇,刘志明,张凤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057号申请执行人:孙奇,女,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志明,男,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凤鸣,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孙奇与刘志明、张凤鸣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6)京中信内民证字55152号债权公证书及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7)京中信执字0021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奇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志明、张凤鸣给付欠款2250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志明、张凤鸣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志明、张凤鸣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志明、张凤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孙奇申请执行的欠款225000元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孙奇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志明、张凤鸣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刘志明、张凤鸣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中信公证处(2017)京中信执字0021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潇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