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玉琴与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委会、举万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琴,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委会,举万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644号原告赵玉琴,女,1958年12月4日生,住长岭县。被告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委会。负责人潘海龙,系村长。被告举万余,男,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琴与被告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委会、举万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