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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玉琴与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委会、举万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琴,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委会,举万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644号原告赵玉琴,女,1958年12月4日生,住长岭县。被告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委会。负责人潘海龙,系村长。被告举万余,男,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琴与被告长岭县太平山镇徐家屯村委会、举万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