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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叶东平与袁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东平,袁成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民初1761号原告:叶东平,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袁成才,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叶东平诉被告袁成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采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成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东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袁成才清偿140000元借款及利息。2、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0日,被告袁成才因经商需要,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百分之二,被告并口头承诺一年内归还。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借条,即:今借到(140000)今借到叶东平现金壹拾肆万元正2015.10.20袁成才证明不错华庆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久拖不还。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被告袁成才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开庭审理以及举证,结合原告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140000)今借到叶东平现金壹拾肆万元正2015.10.20袁成才证明不错华庆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袁成才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在卷佐证,被告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诉状和开庭传票后,对事实未提出异议,也未出庭,说明被告已认可了借款事实。故对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陈述双方口头约定利息2%,一年内归还,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成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叶东平借款140000元。二、驳回原告叶东平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袁成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学平审 判 员  董志豪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