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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有忠与刘言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有忠,刘言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00号申请人:罗有忠,男,汉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中江县。被申请人:刘言茂,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中江县。申请人罗有忠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言茂在中江县范围内银行的存款86000元进行冻结,担保人罗勇提供所有的川××号小型汽车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有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言茂在中江县境内银行的存款在86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查封担保人罗勇所有的川××号小型汽车。案件申请费880元,由申请人罗有忠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