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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闯故意杀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刑终130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闯,男,1983年2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汉族,初中文化,住德惠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某某,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闯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吉01刑初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刘闯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闯与被害人杨某1(女,殁年34岁)于2014年3月10日协议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保持同居关系。2016年6月12日上午,刘闯与杨某1在德惠市东风路顺风花园小区家中因财产分割等问题发生争执,刘闯用臂部勒杨某1颈部致杨某2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刘闯留下遗书后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到案经过等材料,证实2016年6月12日11时40分许,刘剑报警称德惠市顺风花园小区有一男子跳楼。经侦查,跳楼者系该小区室居民刘闯,已被其父母送往医院抢救。公安人员委托邻居找来开锁人员将刘闯家的门锁打开,发现卧室有一具女尸,后经家属确认是杨某1。经现场勘查及讯问,刘闯供认是其杀害的杨某1。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吉林省德惠市东风路顺风花园小区,客厅转椅和西侧卧室之间的地面上有血迹,厨房拉门的下方地面处有少量血迹,卫生间洗衣机旁的地面上有一把带血刀片,洗脸池上有血迹。东侧卧室双人床上枕头处有血泊一处,西侧卧室床上有一女尸,头北脚南,下半身搭在床上,上半身垂在地面,呈俯卧姿态,女尸头部下方地面有少量血迹,女尸头部东北侧地面有白色纸张一张,烟蒂两枚。在距该栋楼一楼北侧2.5米地面有血泊一处。提取物证。3.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刘闯带领公安人员,指认德惠市顺风花园小区502室主卧室床头是其杀害被害人杨某1的位置,该卧室门前是其所留遗书的位置,卫生间是其杀害杨某1后取用来自杀的刀片的位置,并对跳楼自杀时的窗户进行了指认。4.当庭出示刀片照片,被告人刘闯确认是其用来自杀的刀片。5.指认笔录,证实杨某3确认被害人是其女儿杨某1。6.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杨某1颈部浅层及深层肌肉出血明显及右侧舌骨大角骨折,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杨某1阴道擦拭物上所检部位可疑斑迹中精子的DNA分型、卧室地面烟头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客厅血足迹提取血迹的DNA分型、卫生间洗脸池上血迹的DNA分型、东侧卧室床上枕头上血迹的DNA分型、厨房地面血迹的DNA分型、卫生间地上洗衣机旁刀片上所检部位可疑斑迹的DNA分型、楼下地面血泊血迹的DNA分型均与刘闯血样的DNA分型一致。杨某1尸体头下床边血迹的DNA分型与杨某1血样的DNA分型一致。刘某某血样的DNA分型与刘闯、杨某1血样的DNA分型符合三联体遗传关系,其亲权概率为99.999%。(3)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刘闯作案时精神状态神经症;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书证:(1)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刘闯及被害人杨某1的自然情况。(2)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自愿离婚协议书,证实2014年3月10日,被告人刘闯与被害人杨某1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同杨某1生活,刘闯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位于德惠市顺风花园小区的房子归女儿所有。(3)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公安人员对被害人杨某1的手机进行翻阅及电子数据恢复,未发现与他人暧昧的信息。(4)遗书,证实被告人刘闯自认本案是其所为,当庭出示该遗书,被告人刘闯确认系其书写。(5)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杨某1的家属对被告人刘闯给予谅解。8.证人证言:(1)刘某某证言:2016年6月12日11时30分许,我儿子刘闯中午没回来吃饭,他也没打电话过来说不在家吃,我妻子马某琴说给刘闯打电话关机,给儿媳妇杨某1打电话没人接。我和马某就去了刘闯家,我敲门,没人开门,我就用刘闯给我的他家钥匙开门,门反锁了打不开,我就用脚踹门,这时候从楼上下来个女邻居,她说有个男的刚跳楼了,好像是我儿子,我和马某下楼发现刘闯躺在地上呢,身上还有血,我们把刘闯送到德惠市医院了。我后来听亲属说杨某1死了。没发现刘闯和杨某1平时有什么矛盾,也没发现什么异常,2016年6月14日去收拾屋子的时候,才发现他们早就离婚了,领了离婚证。最近两三年刘闯挺异常,话少、孤僻,最近一两年我发现他总发呆,一点精神头都没有,我感觉他应该是抑郁症。马某一年多以前就给他吃管抑郁症的药了,没见好。(2)刘某证言:我是顺风花园小区的住户,我家在1楼的车库开了一家麻将馆,2016年6月12日11时40分许,有人从楼上掉下来了,我妈于某说这个人是邻居杨某1的丈夫,我过去看见他脖子的右侧有个刀口,从刀口上还往出流血,他还有意识,没说话,只是睁眼睛看我们。我妈让我赶紧打电话报警,我妈给杨某1打电话,但是没有人接,我给110打的电话,一会儿警察就来了。警察来了之后我才知道杨某1死在家里了。杨某1每天都来我家的麻将馆,我们认识两年了。(3)于某证言:我们邻居杨某1总在我开的麻将馆打麻将,她没有固定的牌友,在我这打麻将的都是中老年人,杨某1是岁数小的了。我没见过其他陌生人找杨某1。刘闯是杨某1的对象,性格内向,和邻居都不怎么接触,他们夫妻关系挺好的,没见过他们吵架或打架。(4)李某证言:2016年6月12日11时40分许,我在德惠市顺风花园小区家中听见楼下有人哭,我从阳台往下看,看见地上躺个男的,旁边一个老太太在哭,我下楼看见这个男的头上和脸、脖子都有血,我听周围人说他是我们小区住户杨某1的老公,后来急救车把他拉走了,警察也来了,之后不知道谁找的开锁公司把门打开了,我看见杨某1在床上了,不动了,不知道她怎么了,我没进屋看。我跟杨某1总在一起打麻将,2015年我和杨某1玩牌的时候,杨某1说她老公不让她总出来玩麻将,她老公怀疑她在外边有人,但我没听说他们两口子打仗的事。我感觉杨某1是个挺正经的人。杨某1她老公这个人挺内向的。(5)齐某证言:我是开锁公司的,2016年6月12日12时25分许,我在德惠市顺风花园小区502室开锁了,当时警察在场,锁是从屋里反锁的,我强行打开的,开了房门锁我就走了,没进室内。(6)刘某某证言:我父亲刘闯和我母亲杨某1的感情挺好的,没见过他俩打过仗,见过两次我妈妈对我爸爸喊。我爸爸平时上班赚钱,我妈不上班,在家待着,她平时在麻将馆打麻将,和打麻将的人出去吃饭喝酒。2016年6月12日早上,是我爸送我去的学校,我妈还嘱咐我好好听讲。我爸平时对我和我妈妈都特别好。我爸爸虽然犯错了,但我不恨他。(7)刘某证言:我母亲马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弟弟刘闯在家跳楼了,我到顺风花园小区时警察已经在他家屋里了。我感觉刘闯和他媳妇杨某1平时关系挺好的,也没什么矛盾,刘闯性格比较内向,平时不太爱说话,杨某1性格比较外向,平时爱说爱笑,他们跟家里人关系都很好,也没听说他们在外面有生活作风上的问题。(8)杨某3证言:2016年6月12日13时许,我媳妇张某某接到我女儿杨某1家楼下邻居的电话,说杨某1出事了,女婿刘闯跳楼了,我们就到杨某1家了,警察说杨某1死了,没让我们进屋。我在殡仪馆确认了死者是我女儿杨某1。杨某1他们夫妻关系挺好的,也没什么矛盾。刘闯比较内向,平时上班的工资都交给杨某1,也没有什么爱好,下班之后就回家,平时不愿与外人接触。杨某1性格比较外向,平时家中的一切都是杨某1在办,包括家里和外面的事。(9)马某证言:我儿子刘闯平时不愿意说话,中午来我这吃饭经常一句话不说,吃完就走。刘闯两年前和我说他好像得抑郁症了。我知道刘闯行为异常后给他买了一种叫“解郁安神颗粒”的药,他经常服用,有时他跟我说不想活了,活着累之类的话,我就开导他,让他不要总想太多。(10)郭某证言:我和刘闯家住前后院,挺多年的邻居了,刘闯搬走六七年了,现在就刘闯的父母在这住,但是刘闯几乎天天回他父母家吃饭。刘闯平时不太愿意说话,他好像有抑郁症,他妈也给他买了挺多药吃。刘闯前几年还好一些,见面能说话,最近这两年见面就不说话了。(11)吴某证言:我和刘闯的父亲刘某某是同事,刘闯原来和他父母一直住在一起,他结婚后才搬出去住的。刘闯总到他父母这吃饭,我也总能看见刘闯,我和刘闯认识能有快二十年了。刘闯平时话就少,这两年话就更少了,刘闯来他妈家吃饭,我看他眼神呆呆的,也不说话,吃完就走。我看过刘闯他妈给刘闯买的治抑郁症的药。最近这半年刘闯见面也不打招呼了,也不和我们说话了。9.被告人刘闯供述:2016年6月12日八、九点钟,我在德惠市顺风花园我家的主卧室中用右手肘勒杨某1的脖子把她勒死了。我杀杨某1就是婚姻矛盾,我俩在2014年就协议离婚了,其他人都不知道,当时是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吵架一时冲动,没想要真离婚,所以我俩还在一起居住生活,还比较和谐,但是也没复婚。直到案发前几天,杨某1又提出跟我离婚,理由是我没能耐,因为有孩子,所以我不想离婚。我在工厂当车床工人,每月工资五千多元都交给杨某1,我就花二三百元,她不上班,还经常打麻将,她越来越不顾这个家了。案发当天我们在财产分割及子女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她让我净身出户,我们发生争执,她说了一些很难听的话刺激了我,我非常生气,一激动勒住她脖子,我没想勒死她,但可能我用力过大,她也没怎么反抗,等我的气消一点时,才发现她的脸色都变青了,我把她放下,用手指放在她的鼻孔处发现没呼吸了,当时想救她,但不知道怎么救,我就拍她的脸,想让她再呼吸,但是没反应,我就把她放那了,她是腿在床上,身子在床下,趴在那,头冲地朝着门的方向。我认为杨某1死了,就没打她。我抽了几根烟。我在卧室地上写了一封遗书,内容就是杨某1有外遇,还欺负我,我杀了杨某1就跟她一块死之类的话。我是怀疑杨某1有外遇,只是有这种感觉。之后我在卫生间找到了杨某1修眉毛用的单面刀片割脖子和手腕自杀,不知道几点,有人敲门,我从门镜看是我父母,我怕他们进屋后救我,就从阳台窗户跳了下去。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杨某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应严惩,鉴于被害人家属对刘闯予以谅解,且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对刘闯可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刘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上诉人刘闯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没有杀人故意,发现被害人脸发青后,采取过人工呼吸。一审判决对刘闯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愿竭尽全力对被害人亲属赔偿。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闯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有刘闯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物证刘闯自杀用的刀片,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自愿离婚协议书,遗书,谅解书,证人刘某1、刘某2、于某、李某、齐某、刘某3、刘某4、杨某3、郭某、马某、吴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闯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以上证据已经原审庭审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对于上诉人刘闯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没有杀人故意,发现被害人脸发青后,采取过人工呼吸”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闯用手臂扼杨某1颈部致杨某2机械性窒息当场死亡,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闯供称对杨某1有人工呼吸救治行为的辩解,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辩解不能成立,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刘闯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对刘闯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刘闯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并已从轻处罚,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此点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愿竭尽全力对被害人亲属赔偿”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杨某2的亲属在一审法院已放弃民事赔偿,并对刘闯表示谅解,如果刘闯自愿对被害人亲属赔偿,说明刘闯真诚悔罪,本院予以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闯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严惩,考虑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家属对刘闯予以谅解,刘闯作案时精神状态等情节,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闯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量刑适当。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猛审判员 刘佳民审判员 赵 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