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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6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江县人民法院刑庭与赵刚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县人民法院刑庭,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江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赵刚,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罗江县人民法院刑庭与赵刚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经查,罗江县人民法院的(2016)川0626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刚的银行存款16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阳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