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江县人民法院刑庭与赵刚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江县人民法院刑庭,赵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江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赵刚,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执行罗江县人民法院刑庭与赵刚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经查,罗江县人民法院的(2016)川0626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刚的银行存款16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阳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