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破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破1号申请人: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喻计安,仙桃市彭场镇委副书记。2017年5月10日,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方案》(下称重整计划方案)在2016年月日的债权人会议上进行了表决通过。管理人故请求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债务人重整程序。本院认为,2016年1月19日,本院裁定债务人重整并指定管理人后,经管理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止2015年12月30日,债务人可变现资产总额为77061630.5元,负债总额为424544123.33元,债务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如果破产清算,根据审计意见和评估资产的实际情况,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调整后,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及共益债权权、职工债权、税款、工程款、土地补偿款5061738元、抵押债权后,普通债权受偿比例为6.14%。在债权人大会表决中,各表决组(除江苏债权人组外)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符合法律规定;又由于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重整计划草案对原出资人文昌格、胡四然、彭乾峰、文瑞明、文瑞清、文彩、彭淑梅、彭淑娟的权益调整为零,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对江苏68名出资人按出资额的12%予以转股,故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重整投资人为刘洪祥、文家旺,其投资集合了产业实体和资本市场两大优势,投资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公司具有明确的经营目标,且制定了详细的经营方案。该方案立足保留债务人核心经营性资产,优化债务人资产结构,加大技术研发投入,进一步增强和提高侨光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综上,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的担保债权、劳动债权、税款债权将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所获得12%的清偿比例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获得的清偿比例;对江苏68名投资人按15%清偿比例也综合考虑到了江苏债权人作为受害者的实际情况;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成员,所规定的清偿顺序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债务人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同时对债务人重整成功,有利于化解债务人的债务危机,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金融债权人在内的各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持和增加就业,有利于社会稳定。故对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依法应当予以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批准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终止湖北侨光石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重整计划附后。审判长 戴雄伟审判员 陈守兵审判员 陈爱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