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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许晓雨与金豹龙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晓雨,金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财保34号申请人许晓雨,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申请人金豹龙,男,198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开发区。申请人许晓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豹龙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位于淮安市开发区深圳路大湖城邦149幢-402室房产一套。申请人许晓雨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晓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豹龙位于淮安市开发区深圳路大湖城邦149幢-4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长  梁春林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