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刘华、熊娟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莫刘华,熊娟子,李仲广,陶西虎,温永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76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东关路43号。法定代表人朱崇迎,董事长。被执行人:莫刘华,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熊娟子,女,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李仲广,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陶西虎,男,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温永振,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莫刘华、熊娟子、李仲广、陶西虎、温永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商初字第0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莫刘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8439.96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熊娟子、李仲广、陶西虎、温永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五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同时已将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通知,本院已将上述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线索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案件的执行取决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案暂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从柏审判员 董作利审判员 金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