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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袁明忠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345号被执行人:袁明忠,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关于被执行人袁明忠上缴罚金一案,现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