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2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洪涛、宋铁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洪涛,宋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宋洪涛,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宋铁华,男,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洪涛与被执行人宋铁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金钱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颜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颉永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