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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甄发籍申请执行刘景禄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发籍,刘景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1064-1号申请执行人甄发籍,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刘景禄,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甄发籍与被执行人刘景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刘景禄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3)尚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