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赖君义与陈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君义,陈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956号原告赖君义,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维剑,青白江区华严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陈亮,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原告赖君义与被告陈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以因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君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君义负担。审判员 曾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静 来源:百度“”